项目水影响评价包括水资源论证(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三部分内容。水影响评价是贯彻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深化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创新体制机制,提升水资源管理利用水平,实现量水定发展。依据《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的规定,水资源论证(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施行三部合一,由分别具有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和洪水影响评价相应级别的资质或技术条件的单位或联合单位进行编制。其中由国务院及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有以下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水影响评价文件:
1、直接从河流、水库、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2、取用公共管网水(含再生水)的建设项目;
3、位于国家和本市水土保持规划确定区域的建设项目;
4、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或者跨蓄滞洪区的建设项目。
水影响评价的分类:
水影响评价报告按报告深度分为水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影响评价报告表或水影响评价登记表。
——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建设项目具有年取(用)新水量大于10万立方米的,新打、更新机井;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中心城次支路除外);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或者跨蓄滞洪区的;改变排水分区和排水路由、低洼地区等受洪涝影响较大的;下凹式桥涵、隧道、地铁、地下人防工程、地下公共空间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可能产生次生灾害且影响较大的;涉及危险品生产、贮存、销售、使用的等情形之一的要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书。
——水影响评价报告表:建设项目具有年取(用)新水量大于0.5万立方米小于10万立方米的;征占地面积在0.5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0.5至5万立方米的;中心城次支路的等情形之一的要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表。
——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建设项目具有年取(用)新水量小于0.5万立方米的;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0.5万立方米以下的;新水用量不增加的工艺改造类项目;河道治理及其附属设施类项目等情形之一的要编制水影响评价登记表。
水影响评价报告按报告内容分为水资源论证(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
——水资源论证(评价):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国家以及当地水利水电发展规划、水功能区管理要求,采用水文比拟法对已有的数据进行年径流计算、设计径流月分配等,对建设项目取用水的合理性、可靠性与可行性,取水与退水对周边水资源状况及其它取水户的影响进行分析论证。同时依据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综合规划以及水资源专项规划,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取水、用水、退水的合理性以及对水环境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的专业活动。
——水土保持方案:是一项面广量大、复杂的系统工作;是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展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初步设计实施;是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是维护蓄滞洪区、洪泛区滞纳洪水功能,保障了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的防洪安全。是对区域防洪规划、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河流治理规划等规划治理取措施。
水影响评价报告的用途:
——对于审批、核准类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在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前编制;对于备案类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之前编制。
项目涉水事项论证报告的用途:
——根据《关于改进土地储备项目和土地公开交易项目相关工作的意见》(京审改办函[2014]4号)、《关于做好在全市推广实施新的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工作的通知》(京审改办函[2014]5号)和《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开展土地储备项目和土地公开交易项目涉水事项论证工作的意见(试行)》(京水务计[2014]119号)要求,土地储备和土地公开交易项目在入市交易前,土储实施主体应开展项目地块涉水事项论证工作,按要求组织编制涉水事项报告,并报送/报审市水务局,获得批复文件。土地储备和土地公开交易项目涉水事项论证内容包括:需水与节水、供水与水资源、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利用、雨水排除及利用、防洪与河湖治理和水土保持等方面。
北京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要求:
——北京市地区审批、核准类建设项目,应当在办理项目立项前完成水影响评价文件编报审批手续;备案类建设项目,应当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之前完成水影响评价文件编报审批手续;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并纳入试点范围的道路、停车设施、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及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按照京政发[2016]35号文件执行;交通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按照京政字[2016]2号文件及配套规定执行。
——年取(用)新水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的,其中年取(用)新水水量超过50万立方米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审批;
——新打机井、更新基岩井的;更新第四系机井年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拟市级审批、核准立项及备案,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拟市级审批、核准立项及备案,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或者跨蓄滞洪区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等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安全的(拟区级审批、核准立项及备案,在市管洪泛区、蓄滞洪区内或者跨市管蓄滞洪区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等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安全的,应书面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拟中央审批、核准立项及备案且已下放行政审批权的建设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其他项目由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每季度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次。
北京中企院可以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提供专业、规范、可靠的水影响评价报告,同时负责水影响评价报告和项目涉水事项论证报告的评审、修改完善并保证批准通过。